特稿

  • 论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个坚持”

    胡云腾;

    在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死刑或者停止适用死刑的背景下,我国在死刑问题上必须明确坚持三个基本立场:第一,坚持保留死刑,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底线;第二,坚持限制死刑,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主线;第三,坚持防止错杀,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红线。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坚持保留死刑的底线不退缩,坚持限制死刑的主线不摇摆,坚持防止错杀的红线不懈怠。这三个基本立场构成了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大支柱。

    2023年04期 No.52 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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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新需求下的司法审判

    洪艳蓉;

    <正>主持人按绿色健康的资金融通有助于高质量地发展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我国已基本建设完成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并正在构建最严格的制度,助力经济绿色转型。如何有效适用这些凝聚着智慧的法律规则,发挥预设的制度功能,民事司法审判无疑肩挑重任,寓意深远。

    2023年04期 No.52 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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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型操纵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界定——朱雀投资诉阿波罗公司、邵某案分析

    彭冰;

    <正>相比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建设还步履维艰,其中最为困难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主要是因为操纵行为具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引发的投资者反应也有所不同。因果关系认定应该针对不同的操纵行为而有所不同。

    2023年04期 No.52 19-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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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司法协同治理与实现路径——从最高人民法院“双碳”典型案例说起

    洪艳蓉;

    <正>在肯定司法协同治理积极效应的同时,应坚守司法独特价值并注意能动性边界,发挥其适法而非造法功能,提高审判技术而非逃向一般条款,促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近年来,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高企,引发了社会“挖矿”热潮。所谓“挖矿”,通常指围绕获取比特币开展的“矿机”买卖及维护、“挖矿”所得及其分成等相关活动。1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不认可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2023年04期 No.52 3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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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 刑法和民法交汇处的财产犯罪

    周光权;

    <正>主持人按在分析刑法问题时,必须要做体系性思考,顾及民法立场,这一点在财产犯罪中表现得最为典型。一方面,财产犯罪的范围远比民事违法的范围要小。对于民法上难以容忍的情形(如民事欺诈),能否认定为犯罪必须考虑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也就是说,哪些民事违法行为能够最终成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用某一具体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标尺去衡量。

    2023年04期 No.52 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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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犯罪:刑法对民法的从属与变通

    周光权;

    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能将其他法域特别是民事上被允许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刑法所使用许多概念如财产权、财物等从属于民法,对二重买卖的性质认定、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关系等,都需要顾及民法立场。实务中对一些犯罪的处理过于偏离民法的思考逻辑,因而存在可疑之处。当然,基于禁止私力救济的考虑,法秩序必须统一并不意味着不同部门法中的概念使用和违法性判断都必须绝对相同。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不能无视刑法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对违禁品的处理以及财产损害的确定等方面,刑法对民法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通,绝对的民法从属性既不符合惩治财产犯罪的司法现状,也难以满足法益保护的需要。不过,在理论上必须考虑变通理解刑法的限度问题,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制约,将存在“高度的民事权利根据”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避免与民法规范相冲突,财产犯罪的认定才具有正当性,据此可以承认刑法对民法的变通理解,但不宜认可脱离民法的“刑法独立性”主张。

    2023年04期 No.52 43-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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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构财产犯罪的法益与体系

    车浩;

    通说认为所有权是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作为观念物的所有权本身不受犯罪行为影响;作为无法量化和分层的概念,也与立法的罪量要求不相协调。刑法保护的是人对财产的一种事实上的全面支配,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性。围绕着何谓“支配”特别是法益中是否包含主体的支配意愿,存在分离模式与一体模式的争论。前者代表着法益的物质化,认为法益是具有社会价值或内在价值的支配对象,忽略了人作为主体的意义;后者代表着法益的精神化,主张法益是由支配意愿和支配对象形成的支配关系,导致法益的脆弱化与保护的扩大化。在财产法益的理解上,应坚持分离模式但须进行功能主义改造。作为财产法益的支配可能性,不是蕴含在主观的支配意愿里,而是客观地栖身在支配对象中。财产是服务于个人自由发展的工具,存储着法益持有者的行动机会,因其相对于人的功能性和工具性而受刑法保护。主观意愿层面的支配自由不在法益之中,但对支配自由及支配关系的破坏,却是通往法益侵害的必由之路。根据对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形式和程度,形成了构成要件的不同结构,包括回避被害人反抗型、利用被害人瑕疵型、压制被害人反抗型和僭越被害人权限型等,经由被害人教义学视角重塑财产犯罪的意义体系,指导构成要件的解释与适用。

    2023年04期 No.52 60-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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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形态、价值生成与刑法立场

    焦艳鹏;

    从“财物”到“财产”是人类财产观念的巨大飞跃。财产的形态可分为物理形态与价值形态。在可观测的人类生活史演进中,财产的物理形态与价值形态均发生了巨大变迁,集中表现为从有体物到无体物,从财物到货币的转变。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成为财产的主要形态,具有重要的工具意义与法律意义。财产不仅表征财富,也具有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及自由保障价值等。财产的上述物理与价值形态的演进,对作为人类社会生活行为评价标尺的刑事法律尤其是犯罪的设置产生深刻影响,具体体现在从早期的侵害财物的功用性,到后来的侵害财物的所有或占有并演进为目前的侵害财产的各类多元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财产的物理形态与价值形态将继续演进,集中表现为财产的虚拟化、拟制化以及载体的多元化。在对财产犯罪的刑法因应上,应树立行为对人的现实生活利益的实质侵害为标尺的基本理念,注意区分财产安全保障上的个人义务与国家义务,在司法上坚持综合裁量,准确区分不同主体的刑事可责性,使刑法保障公民财产处分自由与维护财产秩序的功能得以均衡实现。

    2023年04期 No.52 76-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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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视野下的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王昭武;

    司法实务中“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的问题屡见不鲜,我国多认定此类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自20世纪初便开始关注此问题,现在主要是财产犯罪否定说与财产犯罪成立说之间的对立,具体存在“保护法益延长线”“不存在财产损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违法性阻却”四种问题解决路径。“违法性阻却”解决路径由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确立,多由财产犯罪成立说主张。该路径将此类问题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违法性阻却判断两个阶段,能够更为统一、合理地解决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的问题。研究日本刑法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路径,对于我国具有以下重要参考意义:第一,重视禁止私力救济的理念;第二,区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判断与权利行使行为的正当化判断,避免研究路径上的混乱;第三,不能仅以手段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应对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第四,确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债务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而非债权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023年04期 No.52 88-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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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有的交替:实务反思与规则塑造

    杨绪峰;

    实务中对占有的交替的把握存在较大分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判断规则。理论上用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双重控制说空有形式结论,却无实质说理;先占取得说针对的是无主物,适用范围很窄;管理义务说则无法说明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在明确财物的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讨论占有的交替。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之占有并非恒定的状态,会随着场所封闭性的变化而改变,故应以行为人行为时为基准来进行确认。在完全封闭的特定领域,由于管理者对该领域内的财物存在排他的事实性支配,可以肯定占有的交替。在不完全封闭的特定领域,能否肯定占有的交替则需要考量事实性支配的强弱以及占有意思的程度,前者虽因个案而异,但场所的封闭性程度、支配的核心区范围、抑制第三者占有的特别措施是不可忽视的判断资料;后者则需要联系事实性支配的程度相对地确定,在事实性支配弱的情况下,只有存在明确的占有意思,才能肯定占有的交替。

    2023年04期 No.52 10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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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

  • 百年川大法学教育掠影

    王健;

    <正>近代中国社会变革,大体经历了由南向北、自东徂西、先沿海后内陆的演进过程。巴蜀之地自然与人文环境自成一体,虽偏居内陆腹地,囿于闻见,但能顺应大势,与全国发展同频共振,在吸纳外界新因素继而应变方面,丝毫不输东南通都大邑。这得益于川省官民能够上下互动,富有思变进取的精神和懂得“兴学育才,实为当务之急”的道理。

    2023年04期 No.52 115-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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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

  • 三论“数字人权”之榷扬

    刘志强;

    “数字人权”目前的争论主要围绕数字人权化与人权数字化而展开。前者试图论证数字人权是新兴人权,后者关注数字时代下人权如何保障。经过对“数字人权”学术表达的“二阶观察”,可以反身性地发现其盲点所在。从社会系统论来看,“数字”与“人权”的结构耦合关系是“数字”与“人权”互为环境、相互激扰,无法融合为“数字人权”,而且还涉及数字科技与人权伦理的不可通约性,数字科技滥用的风险对人权的威胁不容忽视。因应数字时代的人权危机,可以构筑以人权为基石、以问题为导向,无须“数字人权”的人权领域法。这个人权领域法,在道德价值上,要认清“数字人权”等泛化型话语“去意义”的本质,是伪装成权利变相扩张公权力的变异;在规范维度上,要警惕和防范人权被“边缘化”的倾向;在行动策略上,既要关注数字权益保障的“本土化”实践对国际“数字合作”的法治化回应,也要在司法救济中促进“为权利而斗争”,进而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2023年04期 No.52 121-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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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之再思考

    李培根;

    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唯一代表制”的批评,大都是建立在“唯一代表机关说”之上。虽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法院都承认了“唯一代表机关说”的不少例外,但是尚缺乏对“唯一代表机关说”的系统性反思。“唯一代表机关说”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和机关职权关系的理解,受到了三方面的影响:(1)“厂长(经理)负责制”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影响;(2)对比较法上“业务执行与代表权的区分”的误解;(3)对法人本质的生命化想象,导致机关职权行为被类比为自然人的内心意思。“代表说”的政策立场不支持“唯一机关代表说”,该说也不符合集体决策和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原则。机关职权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同属法律效果归属规范,机关职权涉及第三人时,该职权行为可以约束公司,即包含代表权。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制度,是为在经营行为中降低相对人的信息成本而建立的业务执行职权的辅助性制度。

    2023年04期 No.52 133-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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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选举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刘松山;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为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它制定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但这部法律也存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1979年修改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改革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方式,规定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在减少和规范代表名额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为调动选民积极性、扩大人民民主、加强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年以来,《选举法》又经过了七次修改,将党的领导明确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对选举机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事项,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还需要不断完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2023年04期 No.52 149-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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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感知正义变化趋势——基于CSS数据的追踪研究

    冯煜清;曾瑜;

    感知正义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体现,是“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在主观层面的折射,受到“国家法律观”和“场景法律观”的双重影响。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CSS)分析表明,在2006—2019年的14年间,中国民众对司法和执法公正总体持正面评价,以2013年为拐点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趋势。不同社会群体的感知正义存在差异,但差异在2013年后呈缩小态势;诉讼经验对当事人感知正义产生负向效应,但该负向效应在2013年后减弱。回归分析表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家庭、互联网使用、地方法治水平等因素对感知正义产生不同程度、不同向性的显著影响。感知正义的变化主要受到国家法律观的主导、场景法律观的淡化以及个人诉讼经验的影响。要稳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尚需对感知正义进行更细致的研究。

    2023年04期 No.52 170-1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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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 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下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樊崇义;

    我国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动,可概括为“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突出特征。有必要对犯罪进行更加精细的分类治理。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的积极治理,是当前的首要任务。这既应当是基本的刑事法治经验,也是基本的刑事诉讼规律与逻辑。不仅符合国际范围内的一般诉讼趋势,更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突出课题。应当抓好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保障轻罪治理的正确方向、以人民为中心奠基轻罪治理的价值原点、树立科学的轻罪治理理念、全面把握实体与程序的协同关系、善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阶段,应优化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程序供给路径,包括关于轻罪的划分标准、推动建构和完善刑事协商制度及程序、完善程序出罪机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轻罪案件的证明标准等。

    2023年04期 No.52 191-2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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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恢复视域下微罪治理的检视与重塑

    王华伟;

    受刑罚管理主义理念影响,我国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微罪”呈扩张态势,行刑模糊、刚柔不济、同质审理、微罪不微等问题接踵而至。本文着眼社会恢复,从古今中外比较研究中探究微罪共通属性,为微罪治理重构提供方法论支撑。进而构建起以入刑预备与出入刑开放为特征的微罪立法体系,以行刑衔接标准厘清与侦、诉、审程序补给为要素的微罪定罪思路,以定罪免刑条款准确适用、限制附加性影响为重点的微罪量刑方法,以社会风险评估理论抑制刑罚管理功能张力、全景敞视理论调动社会参与为手段的刑罚实施方案,全链条重塑微罪治理路径,增强微罪治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实效性,回应微罪承载的期盼与关切。

    2023年04期 No.52 202-2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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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破产中税收债权的实现机制——以破产债务人的发展权保障为中心

    杨治朋;

    税法与破产法的目标和制度差异,无法磨灭两者在个人破产场域实现税收债权的理念共识。在个人破产以保障债务人的发展权,同时兼及债权人、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下,税收债权的实现应当突破现有解释论的禁锢,构建合理的确认、清偿和减免机制。在税收债权的确认中,以破产债务人的负税能力构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规则,明确税收债务应否征收;在税收债权的清偿中,基于破产程序不同目标的影响,厘清税收债务如何征收;在税收债权的减免中,基于税法和个人破产法本身减免规则的阐释,对税收债务不予免责的“通识”进行纠偏,确定税收债务减免征收。

    2023年04期 No.52 215-2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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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简介

    <正>《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借鉴国际经验,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2023年04期 No.52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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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中国法律评论》是一本融合法学学术与法律实务、法律思想与洽理策略的法律专业期刊。自2017年第1期起由季刊改为双月刊,诚挚欢迎海内外专家学者赐稿!稿件要求本刊主要设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对话”“专论”“思想”“判解/立法”“影像”“批评”“策略”等栏目,其中“思想”“批评”“策略”栏目接受海内外专家学者赐投稿。作者来稿需符合以下内容和形式要求:

    2023年04期 No.52 2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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